依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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