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掰手腕竞技中,若因力量悬殊导致手臂或手掌骨折,责任依法应由自己承担;假如因为这种行为造成了无辜他人的不必要伤害,那么就必须为这一损害结果承担一定量的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出于兴趣爱好前来进行掰手腕比赛,若受害方并非在受到任何强制压力情况下自主选择参加这场竞技,他就应该预先知晓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对于因为自身疏于采取预防措施,不幸使手指遭受损伤这一事件,只要非故意为之,对此事所引起的损失,他自身应有一定过失,因此应适当地减轻对方所负有的责任,不过若是蓄意为之则另当别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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