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不能一概而论。在程序合法、目的合理,具有还款意图、计划和能力,且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但实践中,大部分的抽逃出资均是以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形式,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往往适用从严标准,在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支撑下,法院往往会将股东向公司之间的借款,认定为抽逃出资。“抽逃出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抽逃出资往往具有“现实的损害性”,即股东以借款的形式从公司抽逃资金,造成公司财产永久性流失,降低公司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能力,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2、是否经过合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担任董、监、高的股东,公司不得向其提供借款。对于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股东向公司借款,应该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表决。
3、是否存在“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具有合理目的及用途,是否签订了股东借款协议,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还款期限、市场化利率、是否有担保或保证等因素,都将影响借款性质的认定。
一、债权人直接起诉抽逃出资股东是否合法
债权人直接起诉抽逃出资股东是不合法的,由公司法人来起诉处理,抽逃出资是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包括: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4、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的连带责任。所以,股东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可以起诉,另外,公司的债权人也有起诉的权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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