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是以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
首先,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其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一、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如下: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账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程序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短期内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用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和程序
对于抽逃出资的认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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