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及应对策略
时间:2023-07-02 21:32:41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认定抽逃出资如下:股东向公司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合法借款关系。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目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等。比如股东贷款不违反公司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履行法定程序。股东贷款应当与公司签订贷款协议,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股份金额,贷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对贷款进行必要的财务会计处理,股东贷款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但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结合股东主管方面进行综合权衡。如果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准备在公司成立后借回公司的注册资本,但公司成立后,确实实实施了借回注册资本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的名义收回注册资本,长期在公司往来账户上挂账而不将抽逃资金返还公司,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有股东权

一、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都是出资不到位的表现,关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是否享有股权,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的原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既然仍有股东身份,就应当承担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

二、虽然出资不到位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由于其出资义务并没有完全履行,所以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此时股东权利是附条件的,只有当满足了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这一条件,股东才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这种限制应根据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而定:按出资比例确定的股东权利,如红利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请求权等按出资比例行使,不以出资比例确定的股东权利,如股东会出席权、提案权、股权转让权等仍可不受限制的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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