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中旬,在某公司工作的林某与某中介机构签订了《房屋租赁委托书》,双方约定由某中介机构代林某租赁房屋。几天后,某中介机构向林某提供了一套位于红旗街附近的一居室住房可出租的信息,当天,某中介机构派人与林某共同查验了房东杨先生出租房屋的有关手续。
林某对这套房子很满意,想到有中介机构的人一同查验房屋手续,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便爽快地与杨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林某支付了中介机构代理费,并向杨先生交纳了一年的房租9600元,押金1600元,随后,林某搬入该房居住。
一个月后,杨先生妻子来到林某的住处,要求她搬走,并出示了自己是产权人的产权证明,说是已经与杨先生离婚,房子原来就是自己的,不知道杨先生私自出租,林某记得当时杨先生与中介机构说房子是妻子的名字,夫妻一同要出租房子,谁知道,还有这样的事情?林某一怒之下将中介机构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中介机构说,公司只为林某提供房源,没有审查房屋合法性的义务,公司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目前中介服务已经完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房屋租赁委托书》有这样一条规定:甲方(委托方)与出租户交换联系方法预付定金或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自动归乙方(中介公司)所有。
法院认为,中介机构作为中间人,应当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确定真实性与合法性,只有中介服务真正成功时,才有权取得报酬。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委托书》中关于委托方与出租户交换联系方法为其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自动归其所有的条款,是明显不利于委托方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决:中介机构返还林某代理费,对于被假房主骗走的租金只怕还要通过公安机关才能够追回。
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人王先生认为,租客要维护自身权益,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最主要做好以下两点工作:
一方面是委托正规中介机构看房。正规中介机构的好处在于专业人员数量多,水平高,信息资源丰富,中介行为也比较规范。规模小往往造成实力弱,信息量及信息流通范围都受到局限,一些小中介机构为了招揽客户,只能信口开河,坑蒙拐骗也就不足为奇了。所以选择中介公司时,选择规模大些的相对更为可靠。
2011年7月,在孩子即将到某重点高中上学前,长春市民刘女士与一家房产中介机构签订了《房屋租赁委托书》,要求10天内向她提供15条该重点中学附近的租房信息,并看房3处,她一次付清了信息费。但10天后合同期满时,中介机构只给她提供了3处符合要求的信息,其余的只是该中学周边的,不是范围之内的,看房也只看了一处,因为她觉得房主是托儿,第二处就没去。刘女士很后悔,还是自己在孩子开学前找到了适合租赁的房子。事后回想,刘女士认为自己很鲁莽,当时就应该想到这个只有2个人的中介机构不可能讲究什么诚信,钱到手饭到口,讨要信息费回来也是不可能的了。
另一方面是认真签订《房屋租赁委托书》和《房屋租赁合同》。与中介机构签订《房屋租赁委托书》时,合同内容要搞清搞细。租房需要提供什么样的信息,包括房屋所处地域范围、房屋使用面积大小,看房要不要交看房费,交多少等。如果条款不清,有权要求修改或补充。要明确双方责、权、利。可在合同中明确,一旦发现一方违约,或有欺骗行为,应负什么责任等。
这样的合同对双方更有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也更有依据。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首先要确认房主身份真实性。要查看其身份证及房产证原件,如果是亲属代业主出租,还需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业主委托书。如时间充裕,最好向其邻居、居委会、物业打听确认,没有疑点后再与房主签署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上同品质房屋的平均水平,就应保持警惕,而不能只贪图眼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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