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在某工厂工作。一天下班后,王某推着车子刚出厂门,就看到隔壁某塑料厂的仓库内冒出浓烟,他意识到可能是仓库着了火,如火势继续蔓延,将会危及本厂仓库材料的安全。他随即报警,并放下车子翻过围墙投入救火。最终,大火被扑灭,保障了本厂仓库的安全,但王某却被烧伤。王某要求按工伤处理,但厂方却认为王某是帮塑料厂救的火,应由塑料厂负责。王某不服,故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为工伤。王某积极参与救火,维妒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在救火中受伤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故作出王某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的决定。
本案涉及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问题。根据本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此类受伤属于法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本案中,王某虽然不是因为其本职工作而受伤,但其受伤是为了救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致,属于法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应认定其所受的伤害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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