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和朱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2年离婚,但是2014年的一场官司,二人又成了共同被告。
内蒙古土右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本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二被告已离婚,女方朱某是否应该承担相应债务就成为本案焦点。
法庭上朱某辩称,自己与原告不认识,借款单上也没有其签名,自己对原告与被告冯某的借款也不知情,且自己与被告冯某于2012年12月份已经离婚,被告冯某的借款也没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冯某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朱某提出与被告冯某已经离婚,且冯某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自己并不知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对外债务各自承担,所以自己不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为被告冯某的对外债务是与被告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即使二被告之间有约定也不能约束、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向其主张权利,且被告朱某并没有证明原告知晓其与被告冯某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因此,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10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冯某、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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