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失业保险的领取年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足3年的,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足4年的,可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以上不足5年的,可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领取18个月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全文4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