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案件信息,指的是辩护方在审判开始前获取有关案件情况的信息材料的权利。这是进行充分辩护的前提。在现代任何一种诉讼模式下,虽然其在制度设置和制度功能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但一般都有以保障辩护方获取案件信息的权利为核心的制度构建。获取案件信息权利的实现,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审前程序中获取案件信息,二是案件起诉后正式庭审之前获取案件信息.在此阐述的,主要是前者。
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中获取案件信息,其实现方式通常有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接收有关机关的通知,阅览有关诉讼材料等。在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获取案件信息有以下情形:
(1)接收有关机关通知获取自己受聘的信息;
(2)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角度考虑,我们认为,尚待完善之处有:(1)有关机关采取某种措施,对于辩护方防御有意义的,应通知律师;(2)有关机关应辩护律师申请而进行某种活动时,应将其拟进行活动的事项及进行该活动的结果通知律师;(3)有关机关应律师申请调查证据时,应当预先通知律师到场;
(4)应当通知的事项,因未通知或虽然进行了通知但非因律师的原因而致使律师未获得该信息,侵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该程序无效,构成上诉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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