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案件后需向律师通报有关案件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移送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需要明确犯罪事实、收集到充分且真实的证据,并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公安机关还需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说明有关情况。
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案件后,需向律师通报有关案件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移送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需要明确犯罪事实、收集到充分且真实的证据,并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公安机关还需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说明有关情况。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前 需 不 需 要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需告知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人民检察院退回的案卷材料或者人民检察院退回的侦查卷复印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同时,公安机关需要将人民检察院退回的案卷材料或者人民检察院退回的侦查卷复印件附上说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人民检察院。因此,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案件后需向律师通报有关案件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移送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需要明确犯罪事实、收集到充分且真实的证据,并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公安机关还需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说明有关情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需告知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人民检察院退回的案卷材料或者人民检察院退回的侦查卷复印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同时,公安机关需要将人民检察院退回的案卷材料或者人民检察院退回的侦查卷复印件附上说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人民检察院。因此,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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