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有哪些特点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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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有哪些特点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哪些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的发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同意,因此,它属于有效代理的一种,而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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