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太低,能不能要求增加?
时间:2023-05-06 22:54:56 3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可以,但需要考虑子女目前所处受教育阶段、当地消费水平以及抚养者收入状况等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律师补充: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是不能一概的认为只需要支付抚养费就不用再额外支付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应该在考虑该费用支出的原因以及数额,兼顾双方的利益来决定是否需要给付这方面的费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如不存在支付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双方理应恪守离婚当时的约定。当然,提高抚养费的前提是对方有能力支付,不然对于另一方来讲是不公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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