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以下情形属于转载作品侵犯名誉权的情况:1. 恶意对已发表的侵权报道进行转载传播;2. 被转载的文章包含明显的侮辱性语言或其他虚假内容,但转载者为了迎合某些读者的不正常心理或追求其他利益,仍然进行转载。因此,我们应该避免以上情形的发生,以保护作者和公众的权益。
以下情形属于转载作品侵犯名誉权的情况:
1.恶意对已发表的侵权报道进行转载传播;
2.被转载的文章包含明显的侮辱性语言或其他虚假内容,但转载者为了迎合某些读者的不正常心理或追求其他利益,仍然进行转载。
如 何 判 断 转 载 作 品 是 否 侵 权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汇编作品具有独立著作权,而演绎作品则受到演绎权控制。未经作者许可而对其作品实施的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属于侵犯演绎权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作品为侵权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版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版权,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恶意对已发表的侵权报道加以转载传播的,以及被转载的文章中有明显的侮辱性语言或者其他虚假内容,但转载者为了迎合某些读者不正常的心理或者为了取得其他方面的效应,予以转载的,都可能构成侵权。
因此,如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作品进行汇编、演绎、传播,且涉及到侵犯著作权、名誉权等行为,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授权对他人作品进行汇编、演绎、传播,且涉及到侵犯著作权、名誉权等行为,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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