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妻子具有劳动能力且并非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话,她将无法获得抚恤金;反之,若妻子确实为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并无劳动能力者,那么她将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该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名义领取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具体金额为其月工资的百分之四十。
根据现行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对于因工伤死的职工,其直属供养直系亲属具备资格按月领取抚恤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妻子年满五十五周岁且无任何经济收入时,才可被视为该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从而有权领取抚恤金。若妻子尚未达到五十五周岁或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则无法领取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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