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探望权问题时,若子女明确表示不愿被带走,那么其法定监护人有权拒绝这一行为。
但是,如果子女有被接走意愿而另一方却未能予以及时配合,当事人可据此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将基于争议事项的严重性裁定是否对未尽义务的一方予以罚款或拘留等惩罚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