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定为交通事故伤残的情形有哪些,申请伤残鉴定需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3-03-03 01:30:26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可定为交通事故伤残的情形

(一)、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有下列损伤或损伤后遗症之一可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

1、颅脑、脊髓等神经损伤致,肢体活动、感觉障碍,精神障碍或智力低下影响日常生活;

2、头面部损伤致,头面部遗留显著瘢痕或眼睑下垂畸形影响容貌,视力及听力等功能障碍,口腔损伤致牙齿脱落或张口受限,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颅骨缺损;

3、颈部损伤致,颈部前侧遗留大面积瘢痕或影响颈部活动,呼吸或吞咽功能障碍;

4、胸腹部损伤致,女性部分缺失或畸形,4根肋骨以上骨折或2根肋骨以上缺失,内脏破裂修补或切除;

5、盆部损伤致,骨盆骨折畸形愈合,盆腔内脏器损伤遗留功能障碍;

6、四肢损伤致,截肢,四肢长骨骨折,其他损伤致关节功能障碍;

7、脊柱损伤致,胸椎或腰椎一个椎体粉碎性骨折、胸椎或腰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达三分之一以上、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8、皮肤损伤遗留大面积瘢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及亲属进行亲子鉴定:

1、交通事故致使颅面部缺失、头颅严重变形或容貌严重损毁以致无法辨认的;

2、认领交通事故致死尸体,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死者亲缘关系的;

3、死者有非婚生子女需要确定亲缘关系的;

4、伤者丧失意识或智力障碍,认亲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伤者亲缘关系的;

5、其他因案情需要亲子鉴定的。

二、申请伤残鉴定要注意什么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职员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病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

ct、x光片及诊断讲演等;

3、从治疗病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实;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实和有关政府部分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6、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者需要切身接受检查并缴纳划定的评定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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