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工伤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包括残疾程度评定、复议申请和重新鉴定等。劳动者伤残程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而工伤伤残鉴定只能由劳动部门进行,若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只能向上级申请复议。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关于工伤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请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在工伤发生后,残疾程度的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2.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向作出该结论的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
3.如果对复议结果仍存在疑虑,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劳动者伤残程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裁决;工伤伤残鉴定只能由劳动部门鉴定,不能自己去医院鉴定,否则没有法律效力。对劳动部门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只能向上级申请复议。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区别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两个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机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其目的是为工伤职工提供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以确定其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2. 工作职责不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劳动者劳动能力,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 法律依据不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其鉴定标准和程序,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规定了其调解、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效力。
4. 工作方式不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采用鉴定、审查等方式对劳动者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采用调解、仲裁等方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综上所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在工作职责、法律依据和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均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工伤伤残鉴定注意事项如下:
1. 残疾程度的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2. 若对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向作出该结论的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
3. 对复议结果仍存在疑虑,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劳动者伤残程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裁决;工伤伤残鉴定只能由劳动部门鉴定,不能自己去医院鉴定,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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