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是按家庭人口平均分配吗
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并非直接按家庭人口平均分配。
1.其核心原则在于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居住权益,同时遵循“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际上是基于家庭成员的居住需求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状况来综合考虑的。
二、农村宅基地分配条件
农村宅基地的分配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当家庭因子女结婚等原因需要分户时,若原宅基地无法满足居住需求,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外来人口在落户并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若尚未获得宅基地,也有权申请。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在自然灾害、规划调整等特定情况下,为了村民的安全和村庄的整体发展,村民可能需要搬迁并重新获得宅基地。
然而,也有以下情形下的农村村民,是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成员身份而享有的重要权益。
1.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遵循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1)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
(2)但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转让、出租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受让人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且转让后需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在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若满两年未建设房屋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综上,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并非简单按人头平均分配,而是基于家庭成员的居住需求、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综合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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