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拆迁家庭成员分配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售、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说农村村民不像城市居民那样,只要有钱购买,一家可以拥有几套房屋,甚至一人可有多套房屋,没有套数的限制。而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建房并居住使用,这就决定了农村的房屋一般都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只要是家庭成员,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其法律特征:
第一,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而是依据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而存在,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
第二,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中不分份额。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权,并不像按份共有那样区分份额、享有份额权。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物就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或者有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时,才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共有人约定不能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但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承担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共同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物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共同承担义务。
第四,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基于共有物设定的权利,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权利人,该权利为连带权利。基于共有关系发生的债务,亦为连带债务,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连带债务人。
综上所诉便是有关农村宅基地拆迁家庭成员分配的问题,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有关农村宅基地拆迁家庭成员的分配问题中,为了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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