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方面与婚生子女持有同样的权利,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干涉或进行歧视。
非婚生子嗣不仅可作为遗嘱继承人,同时亦具备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财产继承的资格。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法律所涵盖的“子女”包含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领养子女以及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在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财产继承方式依照以下先后次序进行:
(一)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及父母享有优先继承权;
(二)其次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享受剩余继承份额的分配。
继承仪式启动之后,将优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遵照法定程序进行继承,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健在,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按序继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法典中所指的“子女”同样包含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而“父母”则既包含亲生父母,也包含养育其成长并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兄妹姐弟”这一概念在此法典中,则主体核心包括同血缘亲属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育兄弟姐妹以及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所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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