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和财产权利有没有关联
时间:2021-10-15 01:03:53 2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子女抚养权和财产权利有没有关联

通常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跟财产分配之间并没有必要的联系,不可以混为一谈。夫妻双方在提交离婚申请之前,可以先对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作出协商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在通过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对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作出处理。法院会按照抚养权分配原则作出判决。

二、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追抚养费起诉书范文

原告:,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族,住址:。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族,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

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讨抚养费所支出的车旅、误工等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是被告(父亲)与(母亲)之女。被告与于年月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但是离婚后被告一直无故少给、拖欠抚养费,年月后甚至拒绝支付抚养费。

作为原告的母亲和法定代理人,×××为此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被告能尽到一个父亲最基本的义务,按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但是被告以将要再婚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均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第7条也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原告作为一名刚刚脱离哺乳期的幼儿,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发育的时期,以后的抚养和教育都需要一定的生活费用,父母的离异已经给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能再因为纠缠抚养费的问题而进一步伤害她。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作为一个父亲最基本的责任,按时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请求人民法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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