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时间:2023-03-25 17:31:33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不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都是用人单位与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毫无疑问的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其雇用的人员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而不是雇用关系;双方之间因履行合同存在争议时,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雇员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如果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而不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由此可见,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其应当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建立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在双方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员工可以从定期拿到工资、提供标准的劳动、固定的工作时间等方面举证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便没有合同,在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纠纷的解决还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一、如何认定雇员同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该规定表明: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

我国《民法通则》第26条对个体工商户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从关系主体的范围看,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从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上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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