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住人口登记
离开常驻户口所在市辖区、县(市)所辖乡(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域居住3日以上30日以下及未满16周岁的人员,有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暂住登记,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申领暂住证的范围
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雇用的临时工;
2、外地企事业单位住本地机构人员;
3、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
4、其他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人员;
5、国家和省规定的需要申领暂住证的其他人员;
三、怎样申领暂住证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薄带领暂住人员申报。
2、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后申报。
3、租赁房屋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薄和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4、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5、居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按照《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住宿登记。
暂住人员申报登记时,未满16周岁的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户口薄,满16周岁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口薄,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办暂住证的持三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四、暂住证工本费及有效期限
暂住证为1人1证,工本费5元。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换发新证。
五、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除公安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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