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等情形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申请该如何进行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职业病确认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报告,工伤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及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企业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工伤职工或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认定工伤的资料主要有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工伤诊断书、企业工伤报告等。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可以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和护理依赖程度等级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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