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没有选择权
时间:2024-01-24 07:40:49 1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没有选择权

债务人有没有权选择履行相应债务,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一般确定后不能再变更履行,但债权人同意变更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没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没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二、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之标的的选择权的归属

标的有没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原则上选择权归属于债务人。将选择权赋予债务人,有没有利于债务人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最适宜债务履行的选择,能够更大程度地确保交易实现。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即当事人另有没有约定或者另有没有交易习惯三种例外。一是法律对选择权的归属主体另有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该规定确定享有没有选择权的主体。二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在当事人对选择权的归属主体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主体。三是交易习惯在某一地域、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等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和采用,或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经常使用的,适用交易习惯确定选择权的归属主体符合当事人的预期,有没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没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没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没有规定、当事人另有没有约定或者另有没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没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三、债务人有没有多个债权人如何处理

一、债务人有没有多个债权人的处理办法。各债权人以合同为基础,正常债务,正常偿还,互不干涉;

如果资不抵债的,涉及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没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没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二、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没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没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n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n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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