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关系之中,债务人通常拥有一项可选性的权利,即对于择一之债有权做出抉择。
然而,这个选择权并非固定归属某一方,既可以被赋予债权人,也可以被赋予债务人,甚至还可以被转移至第三方手中。
大部分国家的民法典都明文规定,若无特别的法律条款限制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另行达成协议,那么选择权通常应归属债务人所有。
所谓择一之债,即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多种给付标的物中,债务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作为给付内容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全文3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