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是否在起诉书中将事实分别列明;
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及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是否逾期。是否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附涉案财物清单。是否列明涉案财物权属情况。是否就涉案财物处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6、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8、监察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9、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提出量刑建议、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10、有相关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应怎么处理公诉转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的处理:
1、法院若在审判阶段发现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由于法院不能违反立案管辖的案件作出裁判,所以应当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2、若检察院不愿撤回起诉,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检察院对该案没有起诉的资格,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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