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尊重且平等自愿原则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用人单位长期稳定经营的必要措施。在这份合约中,明确规定了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对于工资数额及计算方式也允许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更为重要的是,工资发放的具体日期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商定,且工资需在约定时间内及时足额地予以支付。若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进行支付。
此外,工资的支付频率至少为每月一次,对于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的单位,亦可按照相应的周期进行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非指该类合同没有终止的可能性,而是指其期限的长短无法预知,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合同就没有终止的可能。只要未出现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况或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那么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然而,一旦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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