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期间,租赁物损坏的由过错方或违约方担责。如果是由于承租人保管不善、不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等过错而造成的,由承租人来担责;如果承租人是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损坏是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担责,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出租房屋内租赁物损坏具体谁来担责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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