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文号:
云南省司法厅:
你厅云司律字(1985ぉ第31号文《关于对适合做特邀律师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是否一经聘请为特邀律师就具有律师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84ぉ司发公字117号文件的规定,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只有具备以下条件:
(一ぉ符合《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ぉ本人提出申请;
(二ぉ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暂行条例》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考核批准(待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考或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律师资格统考办法后,还必须通过统考ぉ,取得律师资格,才能被聘请担任特邀律师。
所以,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未经上述程序审批的离退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不应聘请担任特邀律师。今后在聘请特邀律师时应严格掌握人员条件和必经程序。现已担任“特邀律师”的,如未经考核批准取得律师资格的,不能视为当然已经取得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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