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于起诉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不起诉决定的适用范围是: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凡是不起诉的案件,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免于起诉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不再使用,改为不起诉的概念。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由于免予起诉的取消,对于其适用的对象,则扩充到不起诉中来。
二、免于起诉可以开没有犯罪证明吗
犯罪记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案底,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免于起诉的,就不会被审判,也不会被认定为是犯罪,因此免于起诉的人没有犯罪记录,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免于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免予刑事处罚和免于起诉的主要区别有:
1.性质不同:免于刑事处罚是针对的对象是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免于起诉的对象则包括不构成犯罪、指控犯罪证据不足或存疑、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
2.作出机关不同:免于刑事处罚由法院作出,免于起诉决定则由检察院作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n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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