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补偿是否包含土地赔偿?
时间:2023-07-01 21:15:58 4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企业拆迁是征地拆迁活动中的一个复杂情况,其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国有土地出让补偿,应当按照市场基准价评估。自建厂房、职工宿舍、仓库的,对自建房屋进行评估和补偿;租赁厂房的,对租金损失进行补偿。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包括水、电等不可移动的附属设施,应当结合装修或建设成本、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补偿。

企业拆迁补偿费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确定搬迁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征免时,需要确定两个条件。

(1)是是否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

(2)是如属于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还需要确定是否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此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向税收管理员提供了政府进行旧城改造批复文件、具体规划等相关文件,企业此项搬迁补偿收入可以认定为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收入,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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