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公司法人所负之债务并不会直接波及至配偶的共有财产。
因为公司作为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其必须用自有资产来对自身的负债负责。
但倘若出现如下两种特定状况,那么就有可能会涉及到夫妇间的共同财产:
第一种情况是公司法人将公司财产和私人财产进行了不当的混合,从而使得两者之间难以分辨,这无疑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情况是配偶中的一方担任了公司法人职务,其通过举债活动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持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在夫妻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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