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按此规定,消费者的求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因此要赔偿的范围也包括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消费者请求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还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二、消费者维权时效是多久
消费者维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但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三年,且在出现法定情形下可以相应延长。
《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侵犯消费者行为有哪些
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不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不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不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产品和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不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5.不明码标价;
6.经营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8.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
9.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
1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12.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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