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时,受托人与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一方面是尊重作者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方便受托人有效利用作品。但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所有权仅限于著作权财产权,不包括著作权人身权。著作权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但是,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出于保护作者和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版权应该不经同意授予受托人
当然,在法律规定方面,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受以下限制:(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用途范围内免费使用。(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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