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确立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典,对人身自由权提供了最基础的保护。
2.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逮捕、非法拘禁或限制自由,也不得非法搜查。
3.安全权,是人权引申的权利即公民享有人身、财产、精神、不受侵犯、威胁、胁迫、欺诈、勒索的权利。
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基本性和重要性,而且显示了国家对这一权利的重视。
二、刑法的刑罚规定
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具体法律,设定了一系列针对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类型及其刑罚。例如:
1.刑法第238条和第245条规定了对非法拘禁和搜查的处罚,明确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自由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2.刑法还对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刑罚,表明了国家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不容侵犯,强化了法律的震慑作用。
三、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保护
刑事诉讼法则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1.它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拘留、搜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如出示拘留证、逮捕审查批准时间限制等,确保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2.第64条至第112条的规定具体涵盖了拘留、询问、逮捕、搜查等环节,确保这些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了人身自由不受无端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5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