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怎么保全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安排,具体如下所述:首先,申请人如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通过提交申请的方式告知受诉法院其与该案的利害关系,且应在起诉前完成该项操作;其次,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尽可能地提供明确而详细的线索以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再次,受诉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担保,如无法提供有效担保,则请求可能会被驳回;最后,若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法院在收到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者不得提起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在此期间,裁定仍将继续执行。
关于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申请人必须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之人;第二,若不及时申请保全,将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第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确保其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
对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首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式两份;其次,申请人需提供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再者,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以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此外,申请人还需提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最后,申请人需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相关证据材料。
总而言之,财产保全的申请应由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无论是在起诉之时还是之后均可进行申请。若选择在诉前申请,那么法院在接到申请并作出裁定保全后,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则裁定保全会自动解除。在此过程中,申请人还需提供明确的线索以供法院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
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人身安全令怎么申请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步骤:
首先,对于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授权管辖,该申请应由受害者的常住地、施害者的常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若存在两个及以上处于同等级别的人民法院均拥有管辖权限的情况时,则将由首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来负责处理。
其次,关于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期限与方式,需在书面形式上提出,如若确实因实际困难而无法采取书面申请,则可采用口头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负责记录归档。申请人须向其自身居住地或审理对象(即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含明确无误的被申请人,具体的救济请求以及对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抑或是面临家庭暴力的当前状况进行详细描述。
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必须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第一点,明确的被告人;
第二点,具体的请求事项;
第三点,已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风险。如果受害者因客观因素无法亲自申请,其近亲或者其他相关组织也有权代表受害者进行代理申请。这些相关组织和国家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受害者所在的工作单位、社区村委会、庇护所、妇女联合会、公安部门或检察院等。
最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伤情照片、警方报案证明、目击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被告人的保证书以及被告人发送带有威胁性质的手机短信等等。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财产保全的法定程序包含以下几方面:首先,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预先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详尽地阐述相关细节以及所掌握的线索以便法院进行有效核实,做此请求的过程中,可能还会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其次,法院在接收到申请之后会在48个小时之内作出裁决,该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且不可撤销,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最后,申请人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一方,否则可能会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在提交申请时,必须附上担保文件以及详细的资料信息。申请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诉前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担保书、财产线索以及纠纷证据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诉前申请后的30天内未能提起诉讼,则保全将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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