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当提供开销证明?
时间:2023-11-19 09:21:49 1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时,需要提前垫付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付的交通、住宿、用餐等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而当事人未申请证人作证时,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则由人民法院提前垫付。另外,证人费用由败诉人承担,最终由败诉人承担。

申请人的费用由败诉人承担,最终由败诉人承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付的交通、住宿、用餐等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当事人提前垫付;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提前垫付。

证人费用承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诸多原因,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恶意诉讼、诉讼参与人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等,导致证人费用承担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人费用承担做出明确规定,以期解决这一问题。

根据该规定,证人应当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恶意诉讼或者有其他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正常进行审判的,证人可以拒绝继续作证,或者要求适当增加报酬。另外,由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纪律,致使法庭无法正常进行审判的,证人也可以拒绝继续作证,或者要求适当增加报酬。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解决证人费用承担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恶意诉讼的具体界定、证人费用增加的标准等。因此,对于证人费用承担问题,仍需在法律制度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费用承担做出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解决证人费用承担问题需要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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