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户主的《居民身份证;
2.户主的书面申请;
办理流程:
1.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齐全的立即核准。
2.经核准办理的,户主须持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3.城镇居民6元/本.户,县城以下农村居民4元/本.户。
办理费用:
1.城镇居民户口本-6元;
2.县城以下农村居民户口本-4元。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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