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权利保护之请求所适用之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这也就意味着,倘若借款合同中所涉及的权利人自从知晓或应该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失以及债务人存在之日起计三年内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他们的诉请便可能因为时效期限的缘故而被视为无效。
然而,若从其权益受损之日起到现在已经超过了二十年之久,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如果确有特殊情况发生,最高人民法院仍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来考虑是否适当予以延长。
因此,针对借款合同所产生之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逾越该时限的起诉行为有可能致使诉讼请求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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