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合法婚姻证书的情形下进行的离婚行为中,如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那么女方的确应将相关款项予以归还。
这是因为彩礼实际上可以被视为一种附带特定条件的赠予行为,该条件即是男女双方共同办理并领取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件。
然而当双方未能达成此项结婚目的时,即意味着原订条件并未得以实现,那么基于该条件的赠予也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女方理应对之前收到的所有彩礼费用全部予以全额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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