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至就是地籍上每宗地四邻的名称,一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一般填写四邻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单位和个人名称。若毗邻的土地为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或湖泊、山峰等,其四至填写为相关地物的名称。四面分别到哪里,主要是确定宅基地的面积和位置。
土地权属调查的四至关系是指授予土地使用权时,需查明申请取得地块的界限,并查明该地块周边地块的相邻关系,取得相邻地块权利人的确认,以保证授予土地使用权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可以减少纠纷。
可以携带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土管所查询。
一、申请宅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宅基地收回的情形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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