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的企业经过重整后并不等同于新成立的公司。
这是因为,破产后重整乃为企业破产法所新引进的一种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或者已经存在破产原因,然而却具有维持价值以及再生希望的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各相关利益方的申请,在法院的主导与各利益方的积极参与之下,对企业的业务结构及债务状况进行全面的重组与调整,从而协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正常运营能力。
在此过程中,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然得以保留,仅需对其债务状况、经营策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优化。
破产重整的最终目标在于挽救企业,使之能够持续经营并偿还所有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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