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如果他们利用其职位上所独有的职权便利,将公共资金擅自挪用至私人用途,或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是虽然挪用的金额较大,但主要目的却是为了获取利润性收益,甚至是挪用的公款额度较大,且在长达三个月之久后仍未予以归还,这都被视为涉嫌犯下了挪用公款罪名,根据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犯罪情节较轻者,可能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而犯罪情况较为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已达到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最高档次却始终拒不退还,那么便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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