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怎么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时间:2023-03-04 09:52:23 4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起诉离婚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提交以下证据证明:1、证明对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2、证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3、证明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4、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一、离婚感情破裂证据有哪些

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为: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二、离婚诉讼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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