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来理解,竞业限制是我国法律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由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自营或者到与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有竞争功能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的一项义务。
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客体亦即竞业禁止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用人权。
二、竞业禁止的补偿
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的限制,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未约定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情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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