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未成年人因伤害行为导致他人致死的案例中,该未成年人应就相关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医治、护理、交通、膳食、住院资粮补贴等为合理治疗与康复而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工作停滞所导致的个人收入损失。
此外,该未成年人需补偿受害者家属因丧事安葬所支出的费用及提供死亡赔偿金。
1.若涉案情节中,该未成年人本身拥有足以赔偿各项损失的财富,则应以自身的资产进行折合性赔付。
倘若其赔偿能力仍有不足之处,剩余部分将由其法定监护人予以补充。
2.假如涉案未成年人一无所有或财产价值不足以抵偿所造成的损失,那么其法定监护人须以涉案事实出发,承担起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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