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离婚之前,倘若丈夫所背负的债务妻子事先毫不知情,且此笔债务也并未被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的生活开支、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亦或是经过了两人共同的明确意志表示,则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妻子将无需承担起归还此笔款项的法律义务。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规定,只有在夫妻双方均在借贷合同上签名或有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等特定情形下,其所欠的债务才会被视为是双方共有的法律责任;
此外,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也应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然而,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欠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则不应被视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生产经营活动之中,或者是经过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明确意志表示,则这部分债务仍可被视为是夫妻共同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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