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郑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及时查处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结果反馈等事项。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县(市)生产安全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结果反馈等事项。
第三条对下列事项,任何人均有权向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一)郑州市辖区内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或相关活动中发生死亡、重伤、中毒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不包括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隐匿不报或谎报的;
(二)郑州市辖区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消防、交通、建筑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及公众聚集场所等方面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有关部门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证据。
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在进行举报时,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详细住址等情况,以便及时与举报人联系。举报人要求保密的,举报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五条对生产安全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情况属实的,按下列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通报表扬;
(二)举报重伤事故的,奖励现金100至500元;
(三)举报1至2人死亡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现金500元至1000元;
(四)举报3至9人死亡事故或特大事故隐患的,奖励现金1000至1500元;
(五)举报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奖励现金1500至2000元;
(六)举报情节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的,市政府酌情给予重奖;
(七)对同一事项,有两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两人以上共同举报的,共同给予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举报上述事项,不按此办法奖励。
第六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月认定一次。死亡2人以下事故、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市或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举报受理部门共同认定;死亡3人以上事故、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市或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举报受理部门、本级财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奖励结果认定后,由市或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给予物质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列支。市或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向受奖励的举报人发送领奖通知单,举报人可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具领奖通知单、受理举报的原始凭证、本人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领奖手续。
第八条严禁虚假举报、恶意举报。对利用虚假举报骗取奖金的,责令退回所骗取的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各级安全监管、公安、纪检、监察、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中的事故隐患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